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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杂记原文 狱中杂记翻译及赏析

狱中杂记

原文

狱中杂记

方苞 〔清代〕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数十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词,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傥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唯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词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词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译文及注释

译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当我被关在刑部监狱的时候,看见犯人死了,由墙洞里拖出去,平均每天总有三四个,不觉心里奇怪。有个曾经做过洪洞县长的杜君,站起来说:“这是生瘟疫了。现在天时正常,死的还少;过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几个的。”我问是什么原因。杜君说:“这种病容易传染,生这种病的,纵然是亲人,也不敢住在一起。这监狱一共有四座老监房。每座监房有五个房间:狱卒住在当中的一间,前面有大窗通光线,屋顶有小窗透空气;其余四个房间都没有窗,可是关的犯人经常有两百多。每天天还没黑,就上锁了,大小便都在房间里,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腊月,没钱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气一动,没有不发病的。监狱的规矩,一定要等天亮才开锁,整个晚上,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没法闪躲,这便是传染人多的原因。还有奇怪的是:凡属大盗累犯,或杀人要犯,大概由于气质强悍旺盛,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纵使传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连三死掉的,却都是些案子轻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该绳之以法的人们。”

  我说:“京师里头有顺天府尹的直辖监狱、有五城御史的司坊,为什么刑部的监狱还关着这么多囚犯?”杜君说:“近几年来打官司,凡情节比较重的,顺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门提督调查抓来的,也都拨归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个清吏司里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们,以及司法人员、典狱官、狱卒们,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抓进来。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没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在吃不消的时候,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随传随到;再照你的家庭、财产状况,把钱敲诈来,由他们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板屋里去住的,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作为样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关的,情节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节轻的、没罪的,却吃着苦头,这种人一肚子冤气,没好吃没好睡,生了病,又没钱治,就往往死翘翘了。”我认为我们的皇上,和过去的圣人一样,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时候,总给犯人死中求生,但现在竟有无辜的人这样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发配边疆的重犯外,其他轻犯和受到牵连还没定案的,如果另设看守所来关,不上手铐脚镣,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听说监狱本有五间房名叫“现监”的,是给涉案而没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这种规定,实行起来,倒也不无小补。杜君说:“皇上开恩,规定做官的可住优待房,现在穷人住进老监房,大盗累犯反住进优待房,这中间的微妙,能细问吗?这样看来,只有另外关到一座监狱里,才能根本解决啊!同我关在一起的朱老头、姓余的青年和关在一起的同僚,都这样碰上疫症死了,论罪状,他们都是不该受重罚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儿子不孝,左右的邻居都被关进老监,哭哭叫叫直从晚上闹到天亮。”我听了,有动于衷,曾拿杜君这些话来普通的问了问别人;结果大家说的一样,我就决定记录下来。

  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做“斯罗”。对有钱的犯人,要找他的亲属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便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了我的条件,第一绞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以后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留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成敲诈目的。因此,有钱的自然甘心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衣服杂物报效;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真照他们所说的执行。担任捆绑的也一样,如果不满足他们开的条件,五花大绑时便先给你来个骨断筋折。每年秋决的时候,虽然皇帝朱笔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体囚犯都须捆绑着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绑受伤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须病几个月才能好,甚或成为一辈子也治不好的暗伤。我曾问过一个老差役说:“大家对受刑受绑的既没什么深仇大恨,目的只不过希望弄点钱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钱,最后又何妨放人一马,不也算积德吗?”老差役说:“这是因为要立下规矩以警告旁的犯人,并警告后来的犯人的缘故。如果不这样,便人人都心存侥幸了。”担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样。和我同时被捕受审时挨过夹棍的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给了二十两银子的代价,只骨头受点轻伤,结果病了个把月;另一个人给了双倍代价,只伤了皮肤,二十天便好了;再一个人给了六倍代价,当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样的走路。有人问这差役说:“犯人有的阔有的穷,既然大家都拿了钱,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别?”差役说:“没有分别,谁愿意多出钱?”由这故事,印证孟子“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的话,真是一点也不错!

  部里的老职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级的,往往偷偷动手脚,增减着紧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这样。依照法律规定:大盗没杀过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谋的一两个人立时处决,其余人犯交付八月秋审后概给减等充军。当刑部判词上奏过皇帝之后,其中有立时处决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门外;命令—下,便捆绑出来,一时一刻也不耽搁。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判词都已拟好了,部员某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什么办法,部员某说:“这不难,只消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单身没有亲戚的两个人换掉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奏,换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个同事说:“这样办可以欺蒙死的,却不能欺蒙长官;假使长官发觉,再行申请,我们都没活路了。”部员某笑着说:“再行申请,我们固然没活路;但长官也必定以失察见罪、连带免官。他不会只为两条人命把自己的官丢掉的,那么,我们最后还是没有死的理由的。”结果便这么办,案末两个人果然被立即处决。主审官张口结舌给吓呆了,可是终于不敢追究责任。我关在监狱的时候,还见过某姓兄弟,同狱的人都指着说:“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换来他们的头的。”后来部员某忽然在一个晚上死了,大家都说这是上天报应。

  凡属杀人案件而判词上没有“谋杀”、“故意杀人”等字眼的,大概经过秋审,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间的)类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员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夹缝里做手脚。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一次仍以“矜疑”减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狱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党喝酒唱歌,有时直闹到天亮。有人问他过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来,神气活现,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无耻而恶毒的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原不足深责;但道理并没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脱人死罪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实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浅了!

  有些坏人在监狱里坐久了,和典狱官狱卒们狼狈为奸,就很肥了。山阴有个姓李的,因犯杀人罪坐牢,每年都赚上几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住了几个月,无所事事。恰好他同乡有犯杀人案的,便冒名顶替。因为法律规定,如果不是故意杀人,必然可以长期监禁,不会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减等充军。他叹气说:“我没办法再能进这儿来了!”按照旧例,充军的人都移押顺天府待命;这时正是冬天,停止发遣,姓李的具状要求仍回刑部监狱等候春天发遣,要求再三,都没批准,还老大不高兴呢!

注释
(1)该文作于1712年三月(康熙五十一年)。
(2)刑部狱:清政府刑部所设的监狱。刑部,明清两朝设六部,刑部掌刑律狱讼。
(3)窦(dòu豆):孔穴,这里指监狱墙上打开的小洞。
(4)洪洞(tóng同)令:洪洞县令。洪洞,今山西洪洞县。
(5)作:神情激动。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时顺正:气候正常。
(8)叩所以:询问原因。
(9)遘(gòu购)者:得这种传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友)其前:在前方开一个窗洞。牖,窗。
(11)屋极:屋顶。
(12)薄暮:傍晚。下管键,落锁。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帛):相混杂,相侵袭。薄,迫近。
(15)质明:天正明的时候。启钥:开锁。
(16)并踵顶而卧:并排睡一起。踵,脚后跟。顶,头顶。
(17)旋避:回避。
(18)积贼:惯偷。积,久、习。
(19)气杰旺:精力特别旺盛。
(20)或随有瘳(chōu抽):有的人染上病也随即就痊愈了。瘳,病愈。
(21)骈死:并列而死。骈,并。
(22)轻系:轻罪被囚的犯人。佐证:证人。
(23)京兆狱:京城的监狱,即当时顺天府监狱。京兆,指清朝包括国都在内的顺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清朝时京城设巡查御史,分管东、西、南、北、中五个地区,所以叫五城御史。
(25)迩年:近年。
(26)九门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门步兵统领。掌管京城九门督查职务的武官。九门,指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安定门、德胜门、东直门、西直门、朝阳门、阜城门。所访缉纠诘:所访查缉捕来受审讯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每司正职为郎中,副职为员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书吏:掌管文牍的小吏。
(28)钩致:钩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脚戴上刑具。
(30)俾:使。
(31)导以取保:诱导犯人花钱保释。
(32)“量其家”句:衡量他们家中财产多少作为敲诈的依据。剂,契劵,字据。这里指作为要挟的根据。
(33)中家:中产之家。
(34)“为标准”句:做样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离)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寝食违节:睡觉吃饭都不正常。
(37)伏见:即看到。伏,表示谦卑。圣上:臣民对皇帝的尊称。这里指康熙皇帝。
(38)质:询问,评判。
(39)上:皇帝。昌言:献言。
(40)结正:定罪。正,治罪。
(41)羁:关押。
(42)旧典:过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细诘: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头。
(46)朱翁:不详。余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学生。
(47)同官:县名,今陕西铜川市。
(48)泛讯:广泛地询问。
(49)死刑狱上:判处死刑的案件上报呈批。
(50)斯罗:也作“撕罗”、“撕掳”,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极刑:凌迟处死的刑罚。行刑时先断其肢体,最后断其气。
(52)绞缢:绞刑。
(53)加别械:加别的刑具。
(54)大辟:斩首。要:要挟。
(55)质其首:用人头作抵押来勒索。
(56)罄:用尽。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们说的那样处理犯人。
(58)主缚者:执行捆缚犯人的役吏。
(59)大决:即秋决。封建时代规定秋天处决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会同九卿审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决。皇帝用朱笔勾上的,立即处死;未勾上的为留者,暂缓执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区菜市口。
(62)痼(gù固)疾:积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侥幸心理。
(65)主梏扑者:专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讯:用木制刑具如板子、夹棍等拷打审讯。
(67)间月:一个多月。间,隔。
(68)兼旬:两旬,二十天。
(69)有无不均:即贫富不一。
(70)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矢人惟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将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术:技艺、技术,这里指职业。意谓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属朝廷管辖的省分。
(72)上闻:报告皇上的文书。移关诸部:移送文书,通告朝廷各部。移关,平行机关来往的文书。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狱词上:审判书已上报。
(75)不羁晷(guǐ鬼)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时间。
(76)别具本章:另外写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时潜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请时偷偷地换过。
(78)主谳(yàn验)者:负责审判的官员。谳,审判定罪。
(79)倘复请之:如果重新上奏请示。
(80)口呿(qū驱)舌挢(jiǎo):张口结舌。呿,张口不能说话。舌挢,翘起舌头。形容惊讶的样子。
(81)冥谪:受到阴曹地府的惩罚。
(82)无谋、故者:不是预谋或故意杀人的。
(83)矜疑:指其情可悯,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怜悯、惋惜。刑部秋审时,把各种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后两类可减等处理或宽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诩(xǔ许):炫耀。
(86)渫(xiè泄):污浊。鬻狱:出卖狱讼。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实情况。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击)羡:赢馀。
(91)代承:代为承担。
(92)援赦减等:根据大赦条例减刑。谪戍:发配充军。
(93)故例:旧例。
(94)具状求在狱:呈文请求留在狱中。

文言知识

一、通假字
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二、一词多义

作而言曰  神情激动
此疫作也  发作


经秋审入矜疑  怜悯、惋惜
若自矜诩  炫耀


余叩所以  询问
以手叩门扉曰  敲击


是疾易传染  容易
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  更改


每质狱词  询问,评判
然犹质其首  以……作抵押


其极刑  代词,其中
其伤于缚者  代词,那些


即幸留,留数月乃瘳  即使 
即夕行步如平常  就在(某时某地)


何必更以多寡为差  等级
差强人意  差:程度副词,勉强,尚,略;强:振奋。原指还能振奋人的意志,现在表示大体上能让人满意。 

三、古今异义
1、然后…得死。
古义:这之后。
今义:连词,表示某一行动或情况发生后,接着发生或引起另一行动或情况。

2、吾辈无生理…矣。
古义:活的可能。
今义:机体的生命活动和体内各器官的功能。

鉴赏

  作品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两段为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第三、四段为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第五、六段为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第七段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这篇散文记叙具体真切,富有说服力,行文简介有序,却不失生动。

  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作者亲眼见到“死丽由窦出者,日兰四人”,狱中情状,惨不忍睹,随即运用对话方式,由杜君介绍详细情况,“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骇人听闻。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则房屋设备恶劣,旁四室无牖无窗,晴无天日,窑气不流通。二则犯人太多,“系囚常二百余”。三则狱中成法残酷,“薄暮下管键”,“质明启钥”。四贼非人的生活环境,“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再加上气候变化,“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盗积贼,杀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善恶颠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难想见狱中的一片残酷阴森的景象,作者已经勾画出了一幅人间地狱的图画。

  接着作者设问,由杜君继续作答,进一步说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骈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统治者为着巩固其封建专制政权,实行恐怖政策,京师一地,监狱林立,法网密布,贪官暴吏们则趁机大发横财。他们为了榨取钱财,任意拘捕无辜,然后勾结起来,狼狈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这样,有钱的可以消遥法外,无钱的就横遭追害,贫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忧恨病死的不可胜数。最后,作者以同监的朱翁、余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证明杜君所谈属实,并“以杜君亩泛讯之,众言同”这才记下来,可见所记事实是确凿有据的,表现了对罪犯的同情和对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管行刑的,明抢暗夺,毫无人性,就是对予判处死刑的犯人,也要处心积虑加以勒索。甚至连死人的头也要拿来做索取贿赂的资本。他们的残酷罪行,令人发指。管捆人的,捆绑之松紧,要看贿赂的多少而定,不满足他们的欲望,就残暴地摧残犯人,敲诈钱财的手段,无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轻重,看贿赂的多少而区别。他们认为从犯人身上榨取钱财是理所当然的,以得贿多少决定对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记叙了一系列的罪恶事实,有力地揭弦了封建专制时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作者先概括叙述老胥藏伪章,任意篡改“文书”的枉法情况,接着举出具体事饲说明官吏枉法受贿,使良民含冤屈死,坏人逍遥法外。在“把持公仓”一案里,胥吏受鳓千金的贿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书,调换“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当时的“主谳者”明知换了本章,错杀了人,但却不敢查问。这里,不仅表现了“主谳者”的丑态和卑怯心理,而且说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观。重贿千金的事件,作者没有目睹,但“余在狱,犹见某姓”,并写出狱中人相互指认的情况,可见这一骇人事件完全属实。

  此外,胥吏还借“矜疑减等”的机会,设法午弊,作者在狱中亲见郭四的事实,令人极为愤慨。“凡四杀人”的罪犯逍遥法外,“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写出了杀人恶棍的嚣张气焰。作者对这种情况,不仅指斥“渫恶吏忍予鬻狱”,还责备一些“良吏”不追究实情,“多以脱人予死为功”,而开释了坏人,冤枉了良民,说明了这个时代的法律和监狱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长坏人的气焰,作者慨叹“其枉民也,亦甚矣哉”,这是对封建统治罪恶的控诉。

  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概括说明当时监狱的黑暗,接着举出一件事实,李姓“杀人系狱”, “每岁致数百金”,赦出后“漠然无所事”。刑部狱对于良民来说,完全是残酷阴森的人间地狱,令人体目惊心,而对坏人来说,则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们对监狱恋恋不舍,到不得不离开时,竟“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怅然而出”,乍看这样的言行未免有些奇异,但事实确实如此,更足以说明当时监狱的本质。

  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无天日的封建社会监狱图,表现事对一些无辜受害者的同情,对于暴露封建社会的罪恶有一定的意义。文章所记的内容头绪纷繁,但作者写得简洁有力,没有浓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态却历历在目。在写法上选取了狱中几个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叙述,再具体描写,先提出问题,再举事例的方法,并时时设问作答,突出重点,真实性很强,这些都值得借鉴。

  全文记述作者在封建监狱中的种种见闻,具体深刻,牵涉面广。作者能于头绪纷繁,情况复杂中,围绕中心,选用材料,叙述有详有略,语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简炼有力,而又雅洁通畅,不事浓郁渲染,人物神态,环境情状,历历如在目前。记述时多采对话形式,常举典型事例为证。先用概括介绍,次叙具体事实,间发个人议论,质朴中灵活多变。桐城文章,此作可称佳构。

创作背景

  公元1711年(康熙五十年),方苞因《南山集》案牵连入狱。《南山集》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一文中提出写历史时应给明末几个皇帝立“本纪”。此事被御史赵申乔揭发,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牵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狱。开始在江宁县狱,后解至京城,下刑部狱。两年后出狱,被编入汉军旗,以奴隶身份入值南书房。康熙皇帝死后被特赦,解除旗籍。后累官至礼部侍郎。这篇文章是方苞出狱后,追述他在刑部狱中所见所闻的记录。

作者简介

方苞

方苞(1668年5月25日—1749年9月29日),字灵皋,亦字凤九,晚年号望溪,亦号南山牧叟。汉族,江南桐城(今安徽省桐城市凤仪里)人,生于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六合留稼村)。桐城“桂林方氏”(亦称“县里方”或“大方”)十六世,与明末大思想家方以智同属“桂林方氏”大家族。是清代散文家,桐城派散文创始人,与姚鼐[nài]、刘大櫆合称桐城三祖。 

► 方苞诗文 ► 方苞名句

狱中杂记原文 狱中杂记翻译及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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